法院发展历程
南雄市人民法院发展历程
一、建国初期,法院的建立和组织架构的形成(1950——1966)。
南雄县人民政府1950年初成立后,临时人民法庭于当年3月成立,5月即成立南雄县人民法院。从法院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南雄县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刑事以镇压反革命分子,以及土匪、恶霸、特务、汉奸、不法奸商和地主为主;民事案件以审理婚姻家庭、房屋和山林土地纠纷为主。
这一时期,法院的正、副院长由南雄县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干部由县委或组织部任命。1954年后,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法院的其他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和区(公社)的干部兼任。
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反右等历次政治运动中,法院办案以运动式为主,很多案件的受理存在政治化和扩大化的现象。同时,法院很多干部被错误处理。干部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
为了维护新生的人民政权,在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维护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新婚姻法制度、维持社会主义公共秩序和法院建设等方面,南雄县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苦曲折的历程。
(一)法院成立
1950年3月,南雄县临时人民法庭成立,与县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地址在县政府大院内(1949年3月成立南雄县人民政府,7月成立中国共产党南雄县委员会)。时任县长张尚琼和公安局长王怀珍兼任正副审判长。当年5月,南雄县人民法院成立(张尚琼和王怀珍兼任正、副院长),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办公地址搬到南雄市雄州镇永康路36号。1951年3月,法院办公地址迁到雄州镇罗汉井河边街埠前路14号。
(二)法院建设和审判工作
1951年10月,“南雄縣人民法院”院印启用。
1951年3月,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南雄县在全县七个区成立了六个人民法庭。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员由各区区长、区委或公安特派助理员兼任。
1951年8月,张尚琼调离南雄后,宋万山县长兼任法院院长。1953年1月,胡占丰接任院长。1954年1月,县委任命李耀德为法院院长。1953年1月,南雄县人民法院成立党支部,胡占丰任书记。
1954年6月,南雄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李耀德为法院院长。
1950年代初,法院主要工作是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审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等大量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以公捕、公判为主,仅在1952年就召开公审大会31次,宣判大会5次,由区、乡政府组织的群众大会143次。当时处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除《婚姻法》和《反贪污条例》外,主要根据共同纲领、三大政策和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进行。此后,针对之前工作的有些过火行为,人民法院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1953年复查1950年至1952年543宗案件,复查率达70%,纠正冤假错案114宗,占复查案件的20%。
1954年下半年起,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5年有人民陪审员55名,到1958年,人民陪审员增至102名。
1955年3月,南雄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并设置审判委员会。
1955年搬迁到雄州镇永康路25号。
1958年12月10日至1960年7月15日,南雄县和始兴县合并,两县法院也合并,统称南雄县人民法院。1959年3月,由于精简机构,公检法三家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下设司法科(代替法院工作),邓衡前任科长。
1958年8月——1960年10月,王善聚、张炳文先后代理法院院长。
1960年,肖世仁任院长。1961年12月,南雄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赵国兰为院长;1963年8月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赵国兰连任院长。1965年,刘跃民任代理院长。同年,法院成立党组,书记为赵国兰,副书记为肖世仁,成员有刘耀民、阳军。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了党组。1974年,法院恢复党组,由赵国兰任党组书记,副院长郭汉才任副书记,成员阳军。
1963年,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与刑事庭分开。同时,设立了公证室、接待室。到1966年1月,共有黄坑、全安、湖口、乌迳、黎口五个人民法庭。
干部队伍的人数从成立初期的3至5人,增至1960年代的17-18人左右,到1979年底,人数增至32人。
1966年下半年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政法机关受到冲击,法院人员参加军管组、保卫组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实际上已经取消。
1972年11月,南雄县委下达文件,南雄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到1975年,法院机构已设置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及黄坑、全安、湖口、乌迳、黎口五个人民法庭。
1973年5月,赵国兰再次被任命为法院院长至1974年10月调离,又由肖世仁接任院长至1979年调离。
二、改革开放,法院承前启后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6——2002)。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南雄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进入19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实施及新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代;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欠缺的民商法(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缘;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为法制建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南雄县人民法院的建设迎来了新的春天。
这一时期,是法院建设承上启下的时期。在队伍建设中,一方面,一部分部队转业干部到法院工作,以及1985年和1989年两次向社会招考干部,极大地充实了法院的干部队伍。法院干部开始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培训,改善和提升了法官的知识机构。另一方面,机构建设日臻完善,到2001年末,全院共有18个庭、室、科、队。此外,法院新建了办公楼,配置了电脑,建设了数字化法庭,办公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法院办案开始进入了信息化、自动化和无纸化的时代。
(一) 机构设置
1976年,县委下发(76)14号文件,在全县24个公社设立“一社一庭”,取代原设立的五个人民法庭。1980年4月,经县委同意,撤销“一社一庭”,重新调整为黄坑、全安、水口、乌迳、珠玑和澜河七个人民法庭。1980年设立办公室;1981年设立经济审判庭和城关镇人民法庭;1984年设立执行庭;1988年设行政审判庭和人事股。1989年恢复“一乡一庭”。1991年设审判监督庭;1992年设立法医室,撤销人事股,设立人事纪检室;1993年设立案室。1994年设政工科,撤销立案室,设立案庭。1995年设立法警队。(图为乌迳人民法庭成立照片)
1996年9月,南雄撤县设市,“南雄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南雄市人民法院”。
2001年7月前,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立案庭、法警队、法医室、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工科、林业法庭和24个人民法庭。2001年8月后,撤销24个人民法庭和林业法庭,设立雄州、乌迳、珠玑、水口、澜河、黄坑六个中心人民法庭。2002年11月,纪检监察室更名为监察纪检室,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庭第二庭,法警队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设立研究室。
(二)队伍建设和班子的建设
1980年,刘耀民任法院院长;
1983年4月起,张振林任法院院长至1996年11月;
1997年4月起,刘国富任法院院长至1999年。1999年11月起,温桂新任法院院长至2005年1月。
1980年起,刘耀民院长任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张振林、郭汉才任副书记,阳军、杨瑞卿为成员。
1988年2月后,张振林任法院党组书记。
1996年后,刘国富任法院党组书记。
1999年11月后,温桂新任法院党组书记。期间,副院长朱光游任副书记,副院长吴德旺为党组成员。
1980年9月,县第七届人大任命刘耀民(1983年免)、张振林(1996年免)、阳军(1987年免)、杨瑞卿(1986年免)为审判委员会委员。1982年2月任命黄承勇为审判委员会委员(1987年免)。1987年3月,县第八届人大任命李道能、陈盛武(1998年免)、朱铁华(1991年免)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到1987年,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张振林、吴德旺(1984年9月任)、朱光游(1986年7月任)、卢隆财(1983年8月任)、李道能、陈盛武和朱铁华7人。
1991年6月,县第九届人大任命徐永全(1998年免)、叶轩杰为审判委员会委员(1992年免)。
1993年5月,县第十届人大任命黄承勇为审判委员会委员,1994年4月,任命刘国富为审判委员会委员(1999年11月免),1997年6月,市第十届人大任命张荣生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同年8月免)。1998年1月,任命魏先山、曾开全、付伟中、谢雄生、何文涛为审判委员会委员。1999年11月,市第十届人大任命温桂新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这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温桂新、朱光游、吴德旺、卢隆财、李道能、黄承勇、魏先山、曾开全、付伟中、谢雄生、何文涛等11人。
2002年6月,市第十一届人大免去李道能、黄承勇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12月,免去卢隆财、付伟中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1985年,法院向社会召录了21名干警,这是法院首次向社会公开招考干部,壮大了法院干部队伍。人数增至54人。1989年,经报广东高院主要领导同意,在全县24个乡镇设立“一乡一庭”,撤销原8个中心法庭;同年,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72名合同制书记员,这是法院第二次向社会大量招聘干部。人数增至151人。1991年3月,又向社会招录了8名干部。到1992年,法院人数达到最高峰时期,为156人。
为了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一部分干部被选送到政法院校深造,大部分干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学习。到2002年前后,80%以上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60%以上具有本科学历。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法》,2001年6月,法官法进行了修改。法官法确立了法官的等级制度。标志着法官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培训、以及保障司法公正、依法履职等方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主要工作成就
案件复查。“文革”结束后,我院立即着手案件复查工作,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979年复查案件212宗318人,属“文革”期间的有162宗264人。其中,政治案件67宗156人。经过复查,属冤、假、错案38宗53人,占总数的56.6%,免刑、改判17宗17人占25.3%,维持原判12宗86人,占18%.。复查刑事案件95宗112人,其中,无罪3宗3人,改判1宗1人,维持89宗106人。同时,还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申诉的政治案件16宗16人,刑事案件34宗34人。宣告无罪16宗16人,占32%,维持原判26宗26人。1980年上半年,在县委的领导下,共复查案件251宗404人,属冤、假、错案的66宗80人,维持原判164宗301人,畸重改判的15宗15人,改性的3宗4人,免于刑事处分的3宗4人,应复工复职38人,补发工资5宗18人,困难补助12宗12人。另复查死刑案件9宗13人,复查后改性2宗。1981年继续复查案件52宗66人,其中复查死刑案件8宗13人,复查改判17宗23人,减刑7宗13人。1982年复查历史上有申诉的刑事案件67宗71人,改判纠正冤、假、错案8宗9人。经过复查,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复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党的政策,严肃了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了安定团结。
“1983年严打”。1983年8月,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而后,我院迅速投入到这一场战役中。仅在1984年,我院就审理刑事案件127件165人,在县城和各乡镇召开宣判大会23场(次)。“严打”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我市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1980年代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法院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审判制度和方式进行了改革,依法办案的意识越来越强。
(五)物质、装备和办公条件的改善
1984年开始,我院的法官开始配法官制服,改变了之前难于区分法官与其他党政干部身份的状况,体现了法官的职业特色,树立了法官的自豪感和尊严感。2002年,法官制服又进行了一次大的改变,取消了具有军警特色的大盖帽和肩章,法官着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法官的职业特征更加明显。
1993年2月,我院位于雄州镇林荫西路第34号的新办公大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办公环境有了很大改善。这是自1953年在永康路25号办公以来,院址变动最大的一次。
2005年,我院对办公楼进行了改建。
三、机构改革,法院建设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迈进(2002--2012)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南雄市人民法院加快了建设的步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强调了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的司法活动。庭审方式从纠问逐步转向抗辩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订,为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等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物权的定义和保护,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各种情形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大量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法官如何熟悉和适用法律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法官行为规范》的修订和实施,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和统领作用。明确了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明确了担任法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考核和培训等内容。同时,加大了队伍建设的力度,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建设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迈进。
在不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新措施和新方法的过程中,南雄市人民法院不断接受新的考验,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开拓了诸如诉前联调、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阳光执行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和新方法。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十八大”召开以来,南雄市人民法院大力开展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努力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机构设置走向科学化、合理化
2005年10月,将雄州、乌迳、珠玑、水口、澜河、黄坑六个中心人民法庭调整为乌迳、湖口、全安三个中心人民法庭,撤销法医室。民商事审判庭调整我民事第一、第二、第三庭。2012年6月,法院设立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级待遇)、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撤销审判监督庭)、监察(纪检)室(2013年6月更名为监察科)。到2013年6月,法院的内设机构有13个(政工科、监察科、办公室、研究室、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刑庭、立案庭、行政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直属行政机构1个(法警大队)、派出机构3个(全安人民法庭、湖口人民法庭、乌迳人民法庭)。
(二)班子建设不断加强
院长及班子成员,2005年3月,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李荣生为院长(2006年6月辞去院长职务);班子成员有朱光游(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德旺(党组副书记)、谢雄生(2003年5月任副院长)、何文涛(2004年10月任副院长),阳华(纪检组长2005年4月)、郑章新(2005年4月政工科长)、陈建麟(刑庭庭长2005年5月)。2006年12月,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肖裕忠为院长,2011年11月连任(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班子成员有谢雄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2011年8月调翁源法院)、贺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2011年8月-12月在任)、何文涛(副院长,2012年6月任党组副书记),王文森(2009年10月任副院长)、彭小梅(2012年6月任副院长)、阳华(纪检组长)、郑章新(政工科长)、陈健麟(刑庭庭长)。
审判委员会 到2013年6月,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肖裕忠、何文涛、王文森、彭小梅、陈建麟、董国昌(专职委员)、叶贤斌、古良、陈亿祥、周凤山、何纪源、徐平庆、黄跃伟等13人组成。
队伍建设 到2013年9月,我院共有在编干警83人,其中审判员43人,助理审判员9人(另有法警9 人、书记员及办案辅助人员22人)。共有四级高级法官11人,一级法官24人,二级法官3人,三级法官4人,未评定的10人。经过多年努力,我院71%的法官达到大学本科学历。
(三)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是坚持党组集中学习制度,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宗旨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的团结协作能力。三是坚持班子议事制度,对重大事实行合议制,保证班子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四是完善机关支部和基层法庭支部的建设,确保“以党建带队伍,以党建促审判”得到落实。实行年终考评末位警告制。五是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选拔干部。2002年7月,法院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市委组织部、纪检会、人大及人事局的组织和监督下,中层领导干部全额竞争上岗。这是法院首次大规模的通过笔试、面试和组织考核的方式选拔中层领导干部。
2012年6月,在南雄市委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直接组织、参与和支持下,法院启动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交流、任免工作。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任前考试等程序,共有7名中层干部得到了提任,其中一名中层正职干部提拔为副院长,一名中层正职提拔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5名中层副职提拔到中层正职的岗位。另对7名中层正职干部轮岗任职。
干警荣誉。2012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我院肖裕忠、何文涛、陈亿祥、徐平庆、古良、陈章健、陈爱祯、刘文英、付伟中、陈晓明等十位同志“从事法院工作年满三十年”(山区法院满二十五周年)荣誉证书和奖章。
(四)开展廉政建设和司法公开活动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法官保廉促廉机制。近以来,我院先后开展了“建设廉政文化、树立新风正气”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廉政警示教育年”活动。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和规范公开。
具体措施。一是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汇订成《廉政制度选篇》,做到人手一册。二是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分解、考核、追究和落实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三是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各庭室科队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四是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和廉政保证金制度。五是结合纪律教育月活动、“树正气、强责任,心无旁骛推动南雄跨越发展”活动和上党课等形式,增强干警的廉政意识。六是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和参观反腐败展览,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七是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按照“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要求,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有效监督。
(五)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近年来,我院通过开展“审判管理年”、“执行治理年”、“司法能力建设年”、“司法水平提高年”、“司法公正水平提高年”和“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年”活动,围绕公平正义这一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审判。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严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在“三打”工作中,按照“快、稳、准、狠、好”的审判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及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地、违法建筑、非法经营房地产和破坏林业资源等刑事案件,做到依法快审快判,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
民商事审判。一是始终坚持 “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稳妥审理婚姻家庭、山林土地和因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等涉及农村改革发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纠纷案件。二是贯彻“能调则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增进社会和谐。三是开展“一案一承诺”活动。向当事人发放“法官承诺书”,减少当事人的疑虑和对抗心理,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更易接受和理解。四是充分发挥诉前联调的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工作前移到起诉立案阶段。2010年成立了韶关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了“一站式”诉调对接模式,有效的化解矛盾。
行政审判。行政审判庭主要受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案件。多次派人参与法制局、建设局、国土局、房管所等部门的制度制定和论证工作,提出的合法化和合理化建议得到了上述单位的采信。通过行政审判和司法审查,推进了我市文明管理和依法治市的进程。
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在执行工作中,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一是制定《阳光执行工作措施》,并将措施上墙公布。二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助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执行公开、听证等制度,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有效提高执结率和执行财产实际到位率,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三是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近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市政法委的支持和协调下,先后开展了金融案件、涉及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行动,解决了一批历时多年且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案件”工作,将多名多年来逃避执行的“老赖”上报中院并通过媒体曝光,给“老赖”巨大的社会压力。
审判管理工作。我院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通过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对案件的核查工作。一是常规评查。对全院案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初查后再报中院评查。二是开展“一案一评查”工作。针对个别干警办案不认真,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以及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法官对案件进行自行评查和集中评查,归纳总结存在的问题,作出自查报告。三是开展“两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法官和邀请人大代表、社会人士观摩庭审,对照评判标准,对法律文书和庭审过程进行评判。四是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参加全国法院为期三年的 “百万案件”评查工作。通过开展多形式的评查工作,促进了庭审活动的规范化,统一了裁判尺度,加强了干警办案的责任心,提高了干警的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立案信访工作。我院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以“便民、为民、利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优质、便利的司法服务。一是加强立案工作。保持“绿色诉讼通道”的常态化运作,为弱势群体提供便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二是加强信访工作。根据“有信必处,有访必接,有案必查,有果必回”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员跟踪负责制,并公开全过程。在信访工作中,我院加强了矛盾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实现了由“维稳”到“创稳”的转变。2012年的信访总量与2010年和2011年比较,呈现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六)大力开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我院始终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大力开展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一是深化审判流程管理,明确案件审理的规范化程序。二是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科学性。三是细化审判管理运行机制,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绩效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和实行错案追究制。四是深化审判效果,鼓励法官多做矛盾化解工作,以和谐司法实现案结事了。五是实行院务公开。全面推行诉讼收费标准公开、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公开,执行公开,执行听证公开。通过持续地推进规范化建设,我院各项工作逐步迈入科学化、制度化的道路。
(七)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
2010年到2012年,我院扶持的油山镇锦陂村贫困户人均收入达8618元,与上年相比,增长了23.4%,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了73.0%。加强了该村的基础性投入,提升了造血功能。实实在在为贫困村办实事、办好事。
(八)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我院高度重视和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结合市人大组织开展的“察民情、代民言、暖民心活动·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共邀请、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观摩”,“见证执行”、“百案释法答疑”、“百场征求意见”活动。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和指导工作,聘请部分代表为廉政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督办的案件,充分落实人大监督的意见。
(九)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我院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和办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为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较好的落实了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参与权和监督权。2009年,我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
(十)关心老干部,丰富干警业余生活,鼓励干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近年来,我院党组十分关心干警的心身健康,鼓励和组织干警参加各种形式的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以提高干警的凝聚力,建立法院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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