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执行专题】韶关法院审结多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510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收紧拒执“金刚箍”“老赖”一秒变“老实”

韶关法院审结多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上图为乳源法院公开宣判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庭审现场。张思思摄

 

  当下,一些“老赖”仍在四处躲避,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或是通过虚构债务等方式规避执行,企图“蒙混过关”。  

  对此,韶关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相关工作,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续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营造从严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老赖夫妻”因拒执罪领刑

  南雄一“老赖夫妻”,在其宾馆被依法拍卖后,不仅拒不腾出还斗胆继续经营。近日,南雄法院审结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云、何某梅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运与被告吴某云、何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雄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吴某云、何某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36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胡某运,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生效。  

  2015年8月,因被告人吴某云、何某梅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胡某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云、何某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继续营业其位于南雄市珠玑镇珠玑新城区的某宾馆。2016年5月,南雄法院委托韶关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吴某云、何某梅夫妻所属的某宾馆予以拍卖,后由买受人胡某纯于2016年12月以370余万元竞买成交。2017年3月,南雄法院张贴公告责令被告人吴某云、何某梅夫妻在4月10日前腾出拍卖成交的房屋,但吴某云、何某梅拒绝执行。4月27日,南雄法院裁定将房屋的用水许可证、用电许可证过户至胡某纯名下。5月2日,南雄法院裁定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胡某纯所有。  

  因吴某云、何某梅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拒绝腾出拍卖成交房屋,南雄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6月19日分别对吴某云、何某梅司法拘留15日。2017年9月8日,南雄法院执行人员到南雄市珠玑某宾馆要求吴某云、何某梅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吴某云、何某梅仍拒绝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云、何某梅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某云、何某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健婷  陈艳

  虚构债务规避执行?  

  此路不通!

  为规避执行,韶关一男子杨某竟使出虚构债务的“损招”,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迟迟无法执行。日前,武江法院审结杨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一案,依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武江法院分别就陈某颂、胡某风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支付赔偿款20余万元给陈某颂,支付赔偿款2万余元给胡某风,该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后,杨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于2016年5月12日蓄意将该起交通事故中其本人的肇事车辆以24800元变卖给严某并办理过户登记,继而虚构自己还欠有其他债务、已将该笔钱用于抵债的事实,实则自己将该笔钱款挥霍。2016年6月14日,武江法院受理胡某风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执行,并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10月31日,杨某被武江法院司法拘留。11月9日,武江法院将被告人杨某拒不执行上述法院生效判决一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此立案侦查。2017年5月,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酒店620房抓获杨某归案。截至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杨某未能与陈某颂、胡某风达成赔偿支付方案,且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2017年7月,杨某的家属和胡某风、陈某颂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赔偿款8万元给胡某风、陈某颂,胡某风、陈某颂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杨某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业已生效。      温菁

  “老赖”被拘后仍拒执  

  刑责难逃!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法槌敲响,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近日在韶关市乳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同步进行庭审直播,并邀当地电视台全程参与拍摄报道。  

  据悉,该案中,陈某胜与陈某于2016年10月因恢复原状纠纷对簿公堂,乳源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停止对陈某胜承包的0.45亩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该0.45亩责任田的原状并返还陈某胜。陈某不服判决,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陈某胜向乳源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两次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岂料陈某却一再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后乳源法院向其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内,陈某仍拒不履行迁出房屋退还土地、恢复责任田原状返还陈某胜的生效判决义务,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万元。司法拘留期满后,陈某仍未履行判决,乳源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9月,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儿女亦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陈某胜达成执行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陈某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故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场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黄健婷  张思思

  法官说法:

  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不但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有损法律的尊严,情节严重者还将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法官借以上述三个审判实例提醒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更不可妄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