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信解心结,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微信群里发布骂人视频引名誉权纠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31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本人对在微信群传播的视频中对吴女士(化名)进行辱骂一事进行郑重道歉,视频中本人所讲的内容均是虚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都是道听途说而乱讲的,现对吴女士郑重道歉!”法庭上,被告李女士(化名)对着原告吴女士诚挚地读完道歉信后,两人握手言和,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解开心结,重归于好。一起因在微信群中发布骂人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获得了圆满解决。

据了解,吴女士和李女士都是镇上的广场舞爱好者,两人相识并在同一个广场舞队,吴女士是舞队的组织者兼负责人,李女士是该舞队的队员。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李女士误认为吴女士利用负责人的身份,私自将舞队的经费及比赛的奖金挪为己用,并打压李女士,不给李女士更多的参与机会。因此,李女士一气之下使用手机录制了两段视频辱骂吴女士,并发到了微信群中,视频被其他网友转发。

李女士拍摄的视频对吴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吴女士在看到视频后,多次要求李女士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但双方争持不下,协商未果。为此,吴女士将李女士诉至南雄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案立案受理后,经查明,李女士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私自录制视频对吴女士进行辱骂,并将辱骂视频发至公众平台,对吴女士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及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制止,吴女士的名誉权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为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与李女士反复沟通,并多次登门调解,耐心向李女士普法释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告知李女士的言行给原告吴女士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劝导下,李女士终于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愿意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向吴女士赔礼道歉

于是,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现场耐心劝解,二人终于解开心结,一致同意由李女士书写一份道歉信,当面向吴女士宣读后,道歉信原件交由吴女士保存。庭上,李女士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向吴女士诚挚道歉,吴女士接受了李女士的道歉,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要三思而后行,不可逞一时之快!